1、海事法也有自己独自的体系和内容。海事法的体系是松散的、不太确定的,并且不是集中体现在一部法典之中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主要归结了一些行政性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等。
2、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等。
3、当然,综合性的海事立法也在被不断地提到立法日程上,诸如船舶法、航运法等法律,相信也不再是仅为外国立法的专利。显然,作为法典或法律存在的海商法与海事法是不同的,但能否将海商法归入海事法体系中则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4、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或思路,就是目前海事法是否已经成为与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并驾齐驱的分类,是否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得到法学界普遍认可的法律部类。按照大的海事法概念,似乎可以将海商法纳入其中,但这样做的结果,是将兼属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类的法律归为海事法。在这种情况下,以海事法取代海商法的确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