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既遂)罪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都是故意,从二者对社会的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刑法对二罪的量刑规定上看,故意杀人罪比故意伤害罪更为严重。
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却出现了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低于故意伤害罪,使执法人员难以操作。
《刑法》的二百三十二条和二百三十四条明文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其中,对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以上规定,在同样造成了死亡后果的情况下,如果定故意杀人罪,又属情节较轻的,可在十年以下量刑,最低仅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定故意伤害罪,则不论情节轻重与否,被告人若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则必须在十年以上量刑,直至判处死刑。这样一来,就出现故意杀人罪轻于故意伤害罪的奇怪现象,违背了立法本意及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