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鉴定一般是需要员工在拆除钢板之后进行的。但是员工的内置物并不需要拆除,那么在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也是可以进行鉴定的,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拆除钢板。rnrn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rn1-2个月:头皮裂伤、血肿;rn3个月:颅骨,颅底骨折,头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横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软组织挫伤,脑震荡,脏器挫伤保守治疗,烧伤(小面积、浅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rn6个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体骨折,脑挫裂伤,脏器破裂手术,烧伤(大面积、深度),眼科(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rn1年:气管外伤,股骨颈骨折,脑出血rn1.5年: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rnrn《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rn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rnrn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rn(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n(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rn(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rn(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rn(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nrn第十条〔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rn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