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错案件审查的最低标准。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冤错案件的审查制度主要应当是刑事案件的再审制度。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并没有设定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再审的最低标准。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在此条款中可以看出,上述规定为再审程序的启动设定了严格的标准,即再审程序启动的标准等同于再审判决改判的标准。从规定来看,表述中多使用“确有错误”的字眼,这就意味着对于原审采纳的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申请再审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前者确实存在错误,原审判决是不当的。但是,从理论上来说,如果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就意味着这个案件已经是错案了。那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就不是为了重新审核疑点,符合案情,而是直接宣判这是冤错案件。因此,从上述标准的表述上来看,“确有错误”的标准对于再审程序的启动而言要求过高,它不应成为申请再审的最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当事人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存在很大困难。我们认为,对于再审程序的启动标准,应当作出合理的降低,即只要行为人能够对原审判决据以认定的证据链提出合理怀疑,打破证据链条结论的唯一性即可,而不需要提出新的证据。总之,冤错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最低标准应当能够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链提出合理的质疑,从而否定原审定罪结论的唯一性,达此程度即可。以上便是冤错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