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材料。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被继承人从出生到死亡期间公安机关出具曾经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上加盖公章的被继承人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包含亲属关系的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
(2)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曾经所在单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配偶、子女、养子女、父母、养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能涉及继承关系的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能够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医疗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法医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注明了死亡注销户口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证明材料等。
4、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有见证人的,还须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7、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应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由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8、所有法定继承人达成的继承财产的约定协议。
9、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