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对小区内车位的管理和出租做出了更为明确规定。规定提到,小区内车位首先要满足本区域内的业主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需要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同时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需要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会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以上是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