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办案流程如下:
一、案件管辖。
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前期处置。
1、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2、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三、勘验与检查。
四、调查取证。
五、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