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行使:
(一)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不能作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
(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三)直接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无故拒绝或者阻扰对方探望子女的,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另一方可以主张中止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双方均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探视,现实生活中又协商不成的;或者离婚判决书上没有提及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的,可以就探视问题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