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鉴定等级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申请认定 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可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