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地域管辖:(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住所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因为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指因为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立案之后,如果当事人住所地改变,或者追加被告,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