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是否晚育,不论头胎还是二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98天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具体产假规定如下:
1、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正常产假:98天;
2、奖励假:30天;
3、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15日;
4、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日;
【温馨提示】杭州市二胎产假政策执行的是浙江省的二胎产假政策,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和哺乳假的规定,因此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依法不再享受晚婚假和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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