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50万为“数额巨大”起点,被骗税30万元以上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被骗税50万元以上并在侦查终结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1000万已经算是“数额特别巨大”。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