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使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其中增加了“代收车船税”及“滞纳金”等栏次;对于已印制尚未使用完的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各保险公司也可继续使用,但代收车船税入账信息应在“附注”栏中注明。 由于保险业专用发票中包含了已纳车船税信息,相当于完税凭证使用,因此,纳税人在保险公司缴纳车船税后,无论取得新版或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其“代收车船税”栏中或“附注”栏中的已缴纳车船税金额都可以在成本费用中进行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