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这与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比例有关,《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的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我们山东临沂的规定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具体到个人,我们山东省的计算方式是: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2019年以前,有些企业为了控制成本,最常见的就是按照国家最低缴费基数给职工交保险,所以缴费工资常常与实际工资不一致。还有就是确实按法律规定缴纳了,但是女职工今年涨工资了,上年度的工资标准比今年的低,津贴又是按照上年度算的。
这就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生育津贴与实际产假期间工资差额问题。那么如何处理呢: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都不能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直接规定了:“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