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你的问题与无子女老人再婚需要抚养吗的问题具体如下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出生事实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等。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除因依法送养子女而解除外,不存在其他理由可以解除的问题。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收养法律行为或再婚后事实上存在着抚养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人为地予以解除。
子女对于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父母,必须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以保障父母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这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子女就应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和父母同居生活的子女,应依法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和父母分居生活的子女,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自己的负担能力,给付适当的赡养费。在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负担赡养费。赡养和扶助是相辅相成的,各有侧重。在子女无力承担赡养义务或父母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时,子女仍需履行扶助的义务,使父母精神上得到慰藉,感情上得到寄托,生活上得到关心和照顾。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说服子女给付,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追索赡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和给付的办法。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以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
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特殊关系,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相互的前提。即使父母对子女没有尽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在父母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父母仍然有要求其子女进行赡养和扶助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错误的认为,父母没有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自己就没有对父母进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在本案中的罗凤华,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原告与前妻离婚,罗某跟随其母,原告与其没有任何往来,也没有履行法定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但是,罗凤华对原告的赡养和扶助义务却不会因此而消除。原告在失去劳动能力时,仍然有要求其进行赡养的权利,并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就不同了。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