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2004年11月1日)的规定,上海市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详见下表:
连续休假
连续工龄
病假工资
6个月以内
不满2年
本人工资的60%
满2年不满4年
本人工资的70%
满4年不满6年
本人工资的80%
满6年不满8年
本人工资的90%
满8年及以上
本人工资的100%
超过6个月
不满1年
本人工资的40%
满1年不满3年
本人工资的50%
满3年及以上
本人工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