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
储存环节的审查虽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但不能立即送检时有发生,即便3日送检也需储存,更何况重新鉴定的情形时有发生,重新鉴定时作为鉴材的血液的储存则更值得关注。笔者认为,储存环节可分为原始储存盒中转储存进行分析。一是原始储存,即医护人员用抽血管抽取犯罪嫌疑人血液后存储于抽血管,从空间上讲它是血液从人体转至抽血管。此过程中,要注重抽血管的编号等特征,有时该抽血的过程会有记录仪全程同步摄像,此时可以给储存血液的“抽血管”进行“特写”,尤其是清晰得显示抽血管编号,以便在送检及检验报告书中记录时能够清晰的确认鉴材是否具有同一性。二是中转储存,即医护人员抽取血液后,将该血液放置于血液的特定存放地点,或交给办案部门或人员并由其存放于办案部门自己的血液存储地点储存,以备送检。该储存的特点:
(1)储存时间可能相对稍长。比如,原始提取储存了两管血液,一个抽血管中的血液送检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此时将第二管血液另行送检,这时该血液可能已经存放几十天。因此,长时间存放的鉴材有无收到污染等情形是审查的重点。这时可以通过检验报告中检验过程部分有无“物理检验”的说明,比如有些检验报告在检验过程部分首先叙明物理检验情况,并大致类似表述为“物理检验:拆开信封后,观察检验材料,血液保存良好,体积约××,试管或血液编号××,密封完好。”)。
(2)储存地点是否规范符合标准。很多时候,医护人员抽取血液完成原始储存后都会将该存有血液的抽血管交给办案部门(比如高速交警等)自己存储,那么办案部门是否具有专门放置该血液的地点?该地点空间是否符合血液存储的标准要求?这些均是审查的重点,可以通过审查办案部门血液存放点是否通过专业部门的合格验收、是否局部保存条件等。在原始储存转为中转储存过程中,有一关键点需要注意,即医护人员将存有血液的抽血管交给执法人员(交警等)时,应当有类似登记表等的材料,内容涉及当事人姓名、抽血的时间、地点、医护人员对盛装样本的名称的说明及签字、被抽血人签字、通知家属的情形等等。类似材料的作用,主要是将鉴材的来源、去向说明清楚,保证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