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你问的担保法42条作废了吗?第42节 法条内容: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
第42节
法条内容: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释义:
本条是对应为登记的抵押物登记部门的规定。 我国在抵押物登记机关上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根据抵押物的类别分别规定不同的登记部门。对应为登记的抵押物,其登记部门分别是: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如林业局、林业厅、林业部等。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航空器的登记部门为国家民用航空总局及其分支机构;公路运输车辆抵押的,其登记机关为各级公安部门。当事人约定的航空器、船船、车辆抵押的,应根据其类别不同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