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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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规则有两种:一是通过直接感知形成认知,非故意回避或无视;二是对于客观存在但无法直接感知的事物,需借助法律证据和相关部门权威判定才能形成认知。
法院如何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一、法院如何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一种方式为直接通过感知形成认知或应有的认知,而非故意回避或无视;另一种情形尽管属于客观存在之物,但无法直接通过我们的感官通道传递至脑海中,唯有借助于法律层面的证据繁衍与相关部门的权威判定,方能真正地形成认知或是应有的认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法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

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如何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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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5条的理解?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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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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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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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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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有什么办法或通过什么渠道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
[律师回复] 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因为闹到离婚诉讼这一步,一般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在意一方的收入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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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知道公司有没有做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知道公司有没有做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者可以致电或者直接到统筹地区人社局工伤科查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是否申请认定,工伤职工可以致电或者直接到统筹地区人社局工伤科查询。不知道工伤科电话,可以致电当地劳动保障服务咨询电话12333咨询。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和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作出认定决定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一、申请条件:
1、伤(亡)者是在##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员工;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3、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员工(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的需先到市卫生防疫站或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确诊)。
二、申请人应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供的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证明;工卡、工作证、工资表或同事的证明等)
3、员工的身份证(并复印件一份)
4、首次医疗病历本(诊断书)(并复印件一份)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物价中心查询、打印)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属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或的判决书(属暴力人身伤害等)
9、其它材料,见工伤保险部门印制的“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三、办事程序:
1、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通知书”。
2、材料基本收齐后,工伤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事故处理通知书”,核对有关情况。
3、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工伤保险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出“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四、其它事项:
1、员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30日内,怀疑有致残的,应向市医务劳动鉴定部门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领取鉴定表,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员工领取鉴定结论后30日内,如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标准发生争议,可持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医疗费单据和原始病历、受伤前月工资表等材料到市社保局仲裁办申请工伤待遇仲裁(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
济宁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知道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济宁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知道哪些内容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
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应一次齐,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材料无法按时提交的,可先行将其他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属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报销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
注意: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提交驾驶证复印件和行车证复印件;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事故经过的相关有效证明;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3)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应有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5)代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应提交与伤亡职工的有效关系证明;
(6)其他情况所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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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有配偶重婚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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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确认裁定错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律师回复] 司法确认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但是,并不意味着裁定错误当事人没有救济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确认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可以作出新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申请。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实践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利害关系人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处理的涉案财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直接提出异议,申请撤销确认裁定。利害关系人还可以直接针对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涉及的财物,提出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如果获得胜诉判决,利害关系人可依判决直接对抗和否决确认裁定书的效力。人民应当根据判决撤销确认裁定书中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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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利害关系人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处理的涉案财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直接提出异议,申请撤销确认裁定。利害关系人还可以直接针对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涉及的财物,提出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如果获得胜诉判决,利害关系人可依判决直接对抗和否决确认裁定书的效力。人民应当根据判决撤销确认裁定书中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部分;
第二种情形,在调解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并未参与或者参与表达意愿,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实质上却涉及甚至处分了其利益。人民在收到利害关系人主张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并申请撤销的书面材料之后,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接受询问。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无异议,人民可以撤销原司法确认裁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有异议,或者利害关系人一开始即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通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申请事由的,人民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以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
有关认定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有关认定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要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域名侵权怎样承担责任
恶意抢注域名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4个条件:一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是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恶意。当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同时具备这4个要件时,应当认定其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这个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内容网页地址”指权利人提出的侵权作品所在的具体网络地址。即浏览器顶部地址框中显示的信息。
“侵权内容”指权利人认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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