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破坏的对象限于电力设备。凡是用于发电、变电、供电、输电的机器、设备、厂房、线路、调控装置等均属于电力设备。破坏非电力设备包括破坏电力部门与发电、供电、变电和输电无关的财物,均不能定本罪。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须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实际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发电厂,致使发电机组损坏,导致大面积、长时间停电,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安全的;二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发电设备足以使其发生停电危险的。破坏电力设备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主要从电力设备是否正在使用期间和破坏的方法、部位等进行分析认定。破坏安装完毕但尚未投入使用的电力设备,或者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非要害部位的,都不构成本罪。如果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可分别按相应犯罪处理。
3?使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电力设备,属于法条竞合犯,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仍应当定本罪。
4?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5?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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