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设备坏了该谁维修
按照惯例,出租方需承担出租房屋内设施设备损伤后的维修工作。当租赁物的实际使用状况与约定不符之际,出租方有义务对此类租赁物进行及时、妥善的修理以及必要的保养维护。若因承租方的疏忽过失而导致出租房屋设备遭受损害,或者双方已达成协议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及相关设备的检查与维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维修责任无疑应由承租方承担。因此,为避免可能存在的争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对维修责任的归属及其具体承担方式作详细且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租房设备损坏责任归谁
在租赁房产时,如在租赁期内发生租赁物损坏情况,应由导致该结果产生的责任人或违约者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若租赁物由于承租人的不当管理及未依约使用导致损坏,则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反之,若承租人严格遵守了租赁协议中的规定并正确使用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损坏系因自然损耗所致,那么承租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通常情况下,维修责任将由出租人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租房设备坏了该谁维修”,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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