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卫、保安的加班工资计发问题,一直以来是用人单位比较头痛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的分担作了明确的说明,但我们说门卫的加班事实显而易见,是明摆着的事实。实践中怎么样来处理和认定?
关于门卫和保安的加班工资支付,目前我所能了解的只有苏劳仲委2006年1号文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纪要。该纪要这样规定:用人单位的门卫、保安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了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为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纪要这样规定,但基本上是没有多少单位知道的,更没有多少单位是按这个执行的。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对签订劳动合同更加重视,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宁中法[2009]213号)也对加班情况作出了规定,该意见规定,对于特殊工作岗位,如睡班等,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酌情扣除生理必需的合理的休息时间,但扣除时间最长不宜超过8小时。对于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根据岗位性质,劳动者能够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扣除相应的用餐时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上关于门卫和保安等特殊人员的加班工资的计发,有关部门是抱着从严来控制的,同时也给予仲裁机构和法院一定的合理认定以及自由裁量。但作为用人单位还是要对此有清醒地认识,不能因为事小而不为,在劳动合同中要有约定。
以上就是门卫加班费如何计算的解答,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