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唯一性
相对于动产而言,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位置的变化可能对它的价值产生很大的改变,具有唯一性。不动产登记档案是对不动产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真实的记录和反映,因此,具有与不动产相对应的唯一性。
2.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法定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由国家授权的机构通过专门程序制作的关于不动产物权所属的档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成立原则,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一般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工作属行政管理事项,其登记结果记载于登记簿,原始凭证作为登记档案保存,具有法定效力。因此,从形成主体和内容来看,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法定属性。
3.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规范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要求格式严格统一,主要以簿册的形式进行不动产的物权登记,同时要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要具体规范,不能有含混不清之处,应尽量避免因遗漏、错误等带来的物权纠纷。最大限度保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规范性,从而更好地的维护国家尊严以及法律的严肃性,并使不动产登记档案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
4.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动态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记录了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登记过程,在不动产物权频繁流转的当今社会,大多数不动产权属会经历转让、抵押、注销、继承、赠与等多种变化,不动产登记档案记录的信息也会不断更新,它的保存价值也随之变化,具有极强的动态性。
5.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凭证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保存了不动产登记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凭证,反映了不动产在转移、抵押、变更过程中的权属来源和审核依据。具有重要的查考、凭证作用。
6.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相对的公开性和私密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这样是为了能够实现“物权公示”的效果,从而维护不动产物权权利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能够对不动产物权的交易提供安全保障。这体现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公开性。但是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所采集到的权利人个人信息和企业经营行为等隐私信息,形成的档案中包含有个人身份证明、婚姻情况、诉讼、遗嘱、继承关系、抵押借贷关系等证明文件,其记载内容并不完全属政府信息,有些还不宜对外公开,这就是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针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这一特殊性,在查询利用方面宜分类、分层次提供,并有所限制。相应的档案工作也应遵循有关保密要求,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上是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盒的特点都有什么啊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