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部分省市还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丧假35天,另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对企业职工丧假,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并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进入九十年代,一些省市把丧假天数增加到了五天,直系亲属范围扩展到了岳父母和公婆。 附: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川劳险199395号) 泸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规定的请示》收悉研究,现答复如下,请按此执行。
一、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