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产前检查800元/例,比原来的500元提高了300元;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比原来统一的3000元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剖宫产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高于或等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