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丧假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工作性津贴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工作性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工作性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计发。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月发放的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计发。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
二、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哺乳假,在哺乳假期间,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工作性津贴按90%计发;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1年哺乳假(含法定产假),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工作性津贴按80%计发。
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哺乳假,在哺乳假期间,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90%计发;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1年哺乳假(含法定产假),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80%计发。
女职工哺乳假期间,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
三、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
各单位要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再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工资计发办法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每天扣发50%(日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月工作性津贴与生活性补贴之和÷21.75天)。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从第21天起,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每天扣发50%(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四、探亲假(婚假、丧假)待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婚假、丧假)和路程假期内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岗位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机关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组成:
1、机关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工龄补贴。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发,应按本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嘉人社〔2013〕174号)精神,进一步搞活绩效工资分配的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自主规定各类假期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