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社会保险待遇。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月起为劳动者交纳相关的社会保险,但有3个月的宽限期,交纳还是按用工之月交纳。未为交纳的而造成的保险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3,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地方可以规定具体,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病假工资可以在规章制度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具体条文记不清楚)。
4,补助金这项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如果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可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