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说的虐待幼儿致人死亡,我国虐待罪的法定刑偏轻(与国外相比较)却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国外刑法关于虐待致死伤规定的法定刑并不轻于故意重伤和伤害致死的法定刑,通常都能与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持平。
以上事实这大致可以说明两点:
1、一是刑法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另行规定虐待罪之类的罪名是为了加重对家庭内虐待行为的处罚;
2、二是针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故意与一般的伤害故意完全可以“兼容”。
我国刑法第23
2、234条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中并没有表明,只有一次性造成死亡、伤害结果的,方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若是分多次实施,渐进性地导致死亡、伤害结果的,就不再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我国立法者之所以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专门设立虐待罪罪名,其实是因为,对于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殴打、捆绑、针扎、火烫、体罚、不给饭吃、不给治疗等肉体虐待和辱骂、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精神上的虐待行为本身并未达到可以评价为伤害罪、遗弃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的程度,若行为本身又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为了对弱势家庭成员进行特殊的保护,才专门设立虐待罪。
因此,设立虐待罪绝不意味着,“针对家庭成员的伤害,都只能定虐待罪”;虽然“虐待罪行为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特点,但并非具有这种特点的行为只能定虐待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其实是一种竞合关系,完全可能同时成立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通常从一重处罚即可,但若伤害、杀人之外的行为还可单独评价为虐待罪,则还能数罪并罚。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