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需要听证,则由于听证制度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治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机会与可能,而这种参与势必延长治安案件处理决定作出的周期,加大公安机关的警力和物资投入(《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但目前我国公安机关普遍存在警力紧张和经费短缺的困难,这势必会影响公安执法效率的提高。
(2)行政拘留具有及时性,难以适用听证程序。一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都要立即执行,实施行政拘留行为时间要求紧急,以免违法公民逃避执行,因此举行听证就难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