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2、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