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包括两种情形:其
一,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总共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如九个月;其
二,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总共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不足一年的部分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如两年零七个月、三年零六个月。“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这里的“不满六个月的”,包括两种情形:其
一,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总共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如5个月;其
二,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总共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不足一年的部分不满六个月,如两年零三个月。“不满”不包括本数。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对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工作时间三年零六个月的,支付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如工作时间二年零三个月的,支付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