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州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用良好,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已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以上,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七)申请第二次贷款必须在首次贷款还清次月以后;同一套住房申请装修贷款间隔期必须大于60个月;
(八)借款人(含配偶)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