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至于房屋居间合同买方定金欠条是否能算做已付的定金,是存在争议的。
有些法院认为,如果双方确实由于真实的交付定金的意愿,并且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当场交付现金的,为了尊重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视为已经交付了定金。这样的话合同的定金数额为5万。可以要求对方交付另外的44000定金.
有些法院则认为,依据定金的法律属性,定金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欠条不能视为定金已经交付,所以定金未实际交付。这样的话,合同的定金数额为6000,而另外的44000如果明确写明是定金钱款的话,那么无法据此要求对方交付44000,也就是只能没收6000块已经到手的钱,而不能主张另外的44000。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方违约导致你的实际损失超过6000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定金和赔偿额加起来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两种说法都有现存的判例,主要看事实情况以及主审的法官自己怎么理解,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