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要,委托贵方( 先生等)为我司引进资金,经我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签署此份承诺书,具体内容条款如下:
一.我公司同意向贵方支付实际引资金额的百分之叁(税后)作为本次项目引资的服务费。其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返程费等均由我方自愿支付,如若此次引资未成功,所有产生费用由我方承担,无需退回,我方保证不会发生任何追讨、索赔等一切无理行为,我司对此无任何异议。
二.在贵方为我公司介绍引进资金后,我司委托银行对百分之叁引资服务费进行同台交割,并按到帐批次同台交割融资服务费,若有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愿按每延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直到清偿为止,并承担因此所付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
三.我司保证出具的此支付承诺书及相关证照资料、签字文书等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欺诈行为。如果我方不按照此承诺执行,我司愿意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贵方可以凭此承诺书向贵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请诉讼判决,我本人及我公司自动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四.若因我司或我方银行原因导致此业务无法继续履行,我方自愿无条件赔偿贵方的损失。我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在贵方不参与的情况下、而直接同贵方介绍的其他第三方直接联系,如直接联系,我方均需有贵方同场的情况下,若违备该承诺,我方自愿承担违诺责任,向贵方分别赔偿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整)作违诺责任金。
五.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无条件保证兑现的凭证,是我方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承诺书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传真件与原件具同等效力。
特此承诺!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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