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事故认定是证据的属性,因此在刑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可以提出有力的反证,人民法院经质证认为反证成立的,则可以以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当事人对交通肇事复核结果不服 ,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改变对其行为的认定,该行为恰是认定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遇此情况,作出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单位应当撤消原认定书,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