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终止合同补偿金不能享受免税或优惠的原因,是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未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而及时跟进调整。原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对终止劳动关系没有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但,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则对三种情形的合同终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的终止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通过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计的作用,不宜再附加征收所得税。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对劳动者获得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具体优惠办法应当适用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及财税〔2001〕157号文规定的免征额度及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