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013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36元,三倍的数额即15108元。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实际上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基数需分段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基数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经济补偿基数要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