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要扣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二00一】一5漆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一999】一漆吧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相关解释请您参考下文。
【释义】本条是关于抵押物登记的规定。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抵押要办理抵押物登记,不经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抵押物为:
(1)土地使用权;
(2)房屋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3)林木;
(4)航空器、船舶、车辆;
(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