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更名前的工作年限没有计算在新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中,可以考虑与公司协商补充到新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中,以保证员工的工龄得到合理计算。总之,如果员工在更名后的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应当在新的劳动合同中补充写明以前的待遇和相关福利等,以保障员工自身的权利。同时,员工也可以积极与公司协商解决工龄计算问题,以达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