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领养孤儿在《民法典》中属于收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包括:
1、收养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收养人没有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人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没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需要年满30周岁。
此外,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需要提供: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有无子女的证明;
3、并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提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养人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