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定金未付款”,即是指在双方签署合同时已经达成关于支付定金的协议。
然而,由于给付方并未实际履行该约定,导致未能向对方支付定金。
在此情况下,“定金未付款”并不属于违约行为。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对于支付定金以缔结合同关系的协商一致,若其中的支付方未能按约支付定金,其本身并不构成违背合约的行为。
而定金合同则须自实际交付定金当日起才能正式生效。
因此,可以理解为,如双方尚未进行任何定金支付操作,表明定金合同尚未真实创立,由此亦不会引发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