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尚未完全还款完毕的住房领域内,虽然可以作出物业销售的决定,但务必要确保已获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这是由于我们国家的二手房屋销售规范是依据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作为合法性的基础。
对于那些仍然存在贷款未结清的居住场所,假如已经成功地获取到了所有者所有权证书,那么他们就可以采用以下三个途径来实现物业的转移。
首先,“转按揭”便是指将个人拥有的住宅出售或者转移到第三方,同时请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更变更待借时间、改变借款者或者转换抵押物品的行为,这种方式被誉为是在住房按揭过程中最为直接和简便的一种交易手段;其次,基于原先业主的贷款额度相对较低或者余下的贷款数额不大的情况,我们可以选用使用买方支付的首付款来全部偿还剩余的贷款,这也是当前二手房屋交易中凭借其便利性而广泛应用的方法;最后,如果买方无法接受为卖方偿还未偿清的贷款,卖家则可选择利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来结算剩余的贷款,然而,这个方案的前提是必须要有银行认可的抵押品。
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卖方就可以借助于这些抵押品向银行申请借款以付清交易房屋的贷款,从而解除该财产的抵押状态,以便顺利推动交易进程。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