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中,第四十六条着重论述了关于经济性补偿的事项。
具体而言,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用人方将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首先,如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明的内容主动解约;其次,如用人单位遵循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表达解约意愿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再次,若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外,若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满足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而员工不愿继续签约等特定情况下,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决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如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第五款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如本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文件规定的其可视为解约并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法定情形,类似于员工在正常情况下主动离职的,就不符合索要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同时法律制度中也规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