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职人员同其公民一样有权利享有拆迁赔偿待遇。
在相关法规确定后,对于那些拥有村民资格的公职人员来说,也同样具备了获得征地补偿款项的权益。
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八部分,规定必须在保障国家安全以及引导国民经济及社会健康发展等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国家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时;以及政府推动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保与资源保护、灾害预防与控制、文物保存、社会福利、城企市政公用等等公共事业正常运行过程中产生必然需求时候,确需征收房屋,才可以由市县两级政府进行房屋征收决定。
至于房屋拆迁情况下,则由实施了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向被征收方提供合理的补偿,内容主要涵盖被征收土地及房产价值的补偿款项;因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相应补偿费用;以及因为征收而导致的生产经营停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市、县两级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额外津贴以及奖励政策,以此来鼓舞和激励那些被征收方,增强的积极主动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