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因工致伤的个人申请者,若伤残等级被评估定位十级,按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对这类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无可推卸的。
然而,若公司已经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发生后引起的相关费用,将由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和报销。
另外,每位员工均是为单位直接提供劳动力并在此过程中不幸受伤,因此,为了减轻员工的经济损失及心理负担,单位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偿。
但是,若公司能够提前预计到可能会出现工伤事项,并为员工购买适当的保险,便可直接向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从而获得相应保障;当然,在此基础之上,公司亦有权自行追加额外赔偿款项,以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