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员工持续无故缺勤达三个工作日之多,且在同一月份内累积有五天或五天以上的未打卡记录,这将被视为严重违反纪律准则,企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劳动合同解除处理,且在此过程中并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定,对于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的职工,企业具备合法权利采取劳动合同解除措施,具体表现并不在劳动合同法涵盖的需要支付经济赔偿的范畴内。
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秩序,我们鼓励企业对员工的无故缺勤进行更加明确和制度化的规定与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