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土地共有产权人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其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主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往往由以家庭为单位展开,因而这就意味着全体家庭成员都能够平等享有这份承包土地所带来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利。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时间推移新增的家庭成员如何处理问题。
针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普遍范围是从1997年起)之后出现并在此期间加入家庭的新成员,若其在前一轮土地承包中所获得的土地份额较少或是在户籍迁徙之后仍能维持与原始家庭的密切关系,那么理论上讲,这些成员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土地共有产权人之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