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仲裁申请书提交与立案受理。
符合法律规定之条件者,当事人得依法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经审查确属合法且具备审理必要前提时,仲裁庭方予予以登记立案并启动相应程序。
2. 仲裁庭组庭及成员挑选。
在立案之后,仲裁庭需根据案件难易程度与复杂性,确定仲裁团队架构并遴选适宜人员担任仲裁员。
3. 开庭审理及其裁决。
所谓“开庭”,即是由仲裁庭在法律框架内主导,征得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仲裁的各方人士同意后,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各类仲裁请求进行全面深入的实质性审理,并依据事实与证据对争议事项进行专业性判断和裁定的审议过程。
这是仲裁程序中的核心环节,旨在揭露事实真相、辨明是非曲直、化解纷争矛盾,从而实现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得以妥善解决之最终目标。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