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致死案件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任何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且当事人有义务维护现场秩序,对伤员及财产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情况下需标记移动方位),同时立即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号码“122”寻求支援;
其次,公安交警部门收到警情报告后,应迅速派遣相关人员赶往现场展开救援,处理事故,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勘验,证物收集以及交通恢复工作;随后,经过现场勘测,如果确认事故并非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出具相应的非道路交通事故结果报告递交当事人,当事人可据此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反之,如确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正式立案介入调查;
再者,在调查过程中,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他们有权对涉事车辆、财物、尸体及其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必要的检验或鉴定工作;按照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第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死亡者家属料理死者后事,并且向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或机动车所有方告知预缴伤患救治资金及事故责任保证金事项,若未能按时交纳,其拥有的车辆将会被临时扣押至事故处理结束为止;
最后,调查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如果当事人对责任判定存疑,有权于收到责任认定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支队法制科提出重新认定请求;支队法制科负责受理该请求,并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给出结果;此重审结果即为本次事故的最终认定结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