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单方解除权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当事人一方具有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主要义务;
3)经另一方催告;
4)迟延履行的一方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不可随意主张解除合同
双方最好在签合同时明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或在对方违约时积极协商达成解除协议。
不可随意主张解除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造成损失。
3、单方解除合同时,合同必然会解除吗
单方解除合同,并不表示该解约行为必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一方在行使单方解约权的时候,只是他认为对方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已达到可解除合同的程度。
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违约且不同意合同解除的,应起诉法院,通过法庭审理,最终判定是否有违约行为及是否构成合同解除。
4、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提前解除合同赔偿、解除合同时的损害赔偿计算
1、差额方法的适用
债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了合同,其与债务人均不再履行原给付义务,已提供的给付则须返还。
期待利益的赔偿,则依差额方法计算,债权人可请求赔偿的是其对待给付的金钱价值与债务人给付的金钱价值之差额。
该差额或是因债权人的对待给付的价值低于给付的价值造成的,或是债权人将取得的给付投入进一步交易后可获得的利润。
2、全部解除、部分解除与损害赔偿
在债务人已经提供了部分给付而就余下的部分发生不履行之时,由于合同可能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解除与期待利益赔偿的关系也有所不同。
全部解除的前提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提供的给付不享有利益。
至于债权人对于部分给付是否无利益,应以债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利益为出发点,考察部分给付的保留能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部分解除,部分给付与部分对待给付的交换对于债权人而言是否较合同正常履行时不利。
三、双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随时可解除
依据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划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2、不定期租赁合同的3种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